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底价代理模式转型 工业主导地位回归

2012-02-24 08:51 来源:上海证券报 我要评论 (0) 点击:

核心提示:日前,发改委发布《药品流通环节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拟对政府定价范围内药品的批发和医疗机构销售环节差价率(额)实行上限控制。药品批发环节的实际差价按照“低价高差率,高价低差率”的办法进行限制。

事件:

日前,发改委发布《药品流通环节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拟对政府定价范围内药品的批发和医疗机构销售环节差价率(额)实行上限控制。药品批发环节的实际差价按照“低价高差率,高价低差率”的办法进行限制。医疗机构药品加成将不再统一加价15%,而是单价30 元以下药品绝对加成额有所提高,30 元以上药品有所降低。

主要观点:

底价代理模式转型

“底价代理”是医药企业普遍采用的一种销售模式,一般终端销售价是出厂价的数倍,高的可达数十倍甚至上百倍。出厂价只包含原辅料、加工费用和少量利润,差价则包含了各种市场费用和代理商的销售利润。对流通环节差价率进行控制,企业必然会高开出厂价,代理公司转而成为生产企业的“办事处”,代理商利润将以佣金的形式返还,“底价代理”模式将转型为“佣金模式”,但市场费用以何种形式开出将是工、商双方面临的新问题。过票公司将难有生存空间,这将对流通行业的整合形成良性推动,对于有自建队伍的企业,《暂行办法》的影响不大。

工业主导地位回归

以前市场费用主要控制在代理公司手中,管控之后,为了维持终端价格,生产企业的开票价格将是终端进货价/(1+流通差价率),意味着开票价格与原出厂价之间的这部分差额,将从代理公司手中回流到生产企业,生产企业将拥有对市场费用流向、费用结构及分配的主导能力,工业企业的话语权或会有所提高。

市场费用回流之后,由于涉及到税费问题,各品种的利润将会发生变化,从而影响到企业对该品种的销售策略。通过我们对部分工业企业的了解,发现工业企业会对品种重新梳理,保大弃小。工商双方会有针对性地对大品种的优势区域进行重点支持,部分品种有可能放到类似太和之类的药品集散地进行销售,对发票需求不高的第三终端有望成为部分企业的开发目标。

Tags:药品流通 医疗机构 终端销售

责任编辑:露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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