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医药营销 > 营销技巧

试用[博弈论]解析制定药价的主体地位

2006-11-04 22:22 来源:中国医药营销联盟 我要评论 (0) 点击:

核心提示:本文试图用简单的经济学理论来讨论药价的主体地位问题.当然,本人不是经济学出身,也不是专业药学出身,问题可能讲的比较肤浅,请谅解.1.药品需求是刚性需求药品也是商品,从现代经济学的角度来说是正确的.但从药品的特性来说,它不是一般的消费品.通常没有生病是没

本文试图用简单的经济学理论来讨论药价的主体地位问题.

当然,本人不是经济学出身,也不是专业药学出身,问题可能讲的比较肤浅,请谅解.

 

1.药品需求是刚性需求

药品也是商品,从现代经济学的角度来说是正确的.但从药品的特性来说,它不是一般的消费品.

通常没有生病是没有需求的,而生病了就有了需求的必要性.

这是一个最基本的观点,应该也是和常规商品最本质的区别.

文章的开始就提出这个观点,就是要否定所谓的市场规律的论点.由此可以引申出几个特点:

1]降低价格不会引起需求的快速增加,所以生产方没有理由主动降低价格

2]价格提高会引起需求下降,但下降幅度不大,对于特别种类的药品,有时会短期内增加销量.

3]所以,药品价格不适用供需矛盾法则,用增加供给,加强竞争的方法无益于价格下降

4]过度供给会引起成本上升,浪费增加,价格上涨,而这正是我们的现状

2.药品价格形成机制

按经济学的观点,价格是买卖双方协商或者说是博弈的结果.

从一些突发事件看,比如非典,流感流行期,需求方处于明显不利的地位.大家都还记得,板蓝根可以卖到天价,还供不应求.

从一些特殊情况看,比如抢救药品,毒麻精放药品,需求方也处于不利地位.比如抢救,家属会提出不计代价的要求.

所以从最根本是看,药品的特殊性使需求方在一些特定的情况下,失去了协商地位,成为了弱者.这个不难理解,有什么比命值钱呢!

现在要讨论的是一般情况下,就是平常非致命状态下的需求与供给.

本文主要要提出双方主体的不平等的问题.

价格博弈,和政府谈判,商业谈判等一样,都是要求主体地位的平等,才会有公平的结果.

主体地位的确定要求是利益的主体或利益主体的利益代表人,才算是合格的主体.

但目前我国的价格形成机制,主体地位是不符合这个原则的.

政府定价药品,有发展改革委员会下属的物价局定价,这个是利益不相关主体.价格高.有利于厂家,价格低,有利于消费者.但均与物价局的利益无关.

如果将它定义为中间人,那么,消费者一定处于不利地位.因为供给主体是企业,是组织,而需求主体是个人,地位显然不平等!组织行为的公关力,行为力远大于个体.新药高定价在预料之中.

参考美国的学问,看人家怎样确定主体地位.政府定价药品,略等同于美国的保险基金表药品.都是可以有地方报销的药品.药品进入基金保险目录由基金方选择,价格由供给方药厂或供给方协会与基金方代表或基金联合体代表谈判.这里解决了需求方主体的问题,因为基金是最终的支付方,所以肯定要为自己的利益力争有利地位,而且最终的选择权在需求方,因为价格协商失败,这个药品就会剔除在保险基金的目录表外,这将直接影响供应方的销量,也足于影响供应方的总体利润.需求方稍微有利的地位,对于克服药品需求刚性有一定的弥补作用,所以是合理的.而且也给供应方下留了选择的余地,要高额利润,就放弃一定的销量.要占领更多的市场份额,就牺牲一定的利润.行业对行业,组织主体对组织主体的对等谈判,使价格达成平衡,也给双方留有选择的余地.

有人说,那我们国家应该由医保基金出面谈判.是的,这个主体比物价局要合理.但由于美国基金与我国医保基金形成的机理不同,也有不同的利益需求,所以也不是合理的.(这个问题更复杂,本文不再论述了)

3.渠道的选择

渠道的问题讲两个矛盾统一的方面,即渠道是有价格弹性的和渠道最终的刚性选择两个方面

渠道的两方面性是有我们药品流通的渠道本身的特性所决定的。6000多家药品生产企业和20000多家商业批发企业,可以形成较完备的竞争状态。在假设质量不变的前提下,买方可以选择价格低,服务好的卖方。而卖方也可以选择进价高,付款快的买方。双方都是有利益,而且是利益对立的平等主体,所以可以基本形成对等的定价权利,形成比较合理的价格。

当然由于招标等行政行为的影响,在特定的地区,有参加投标资格的卖方处于稍微有利的地位,但每个地方招标的公司有很多,所以厂家和供方还是有选择的余地,所以基本的地位还是不变的。所以总体上,渠道具有一定的价格弹性,双方主体地位对等,容易形成合理的价格。

但是,在渠道销售的最终环节,即医院,(药店的问题要简单的多,所以不作重点讨论)它的地位又是强势的。

由于最终销售渠道的单一性,是商业公司和医院在地位上不平等了。虽然都是组织行为,但供方的选择少,需求方的选择较大。医院方是几千个产品在当地销售,而厂方是几十个产品在全国销售,在一个特定的市场,医院有选择厂家和产品的权利而厂家或商业公司没有。这种单向选择是主体地位不平等的主要原因。针对特定的医院,所有的药厂都要通过这个单一的渠道,使最终的渠道成为了刚性。而国家定价法是医院的价格成为了行政价格刚性。本来患者还可以选择医院,但医保定点和政府定价是患者被锁定了。

渠道的价格弹性使中间环节的利润降低了,这和现状也符合。现在药厂和商业公司的经营情况不是太好,很多药品生产企业情况并不乐观。最终渠道的刚性,使医院并不关心药品的价格,而只是关心药品的价差。世间真的有不要赢利的医院吗??有,但那是慈善机构,不是我们现在的非赢利机构。慈善机构的资金来源是捐款,而非赢利机构呢?连工资恐怕都要自己想办法挣吧!

Tags:主体 地位 制定 解析 试用 药品

已有0人参与

联盟会员评论

用户名: 快速登录
图片新闻
中国医药联盟是中国具有高度知名度和影响力的医药在线组织,是医药在线交流平台的创造者,是医药在线服务的领跑者
Copyright © 2003-2017 中国医药联盟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