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医药营销 > OTC营销

步步为营围剿药品无证经营

2012-05-14 09:26 来源:医药经济报 作者:柴明红 点击:

 目前的药品销售模式,或是生产企业将产品投放到大的药品物流公司,或是通过销售人员零散销售。零散销售的销售人员有两种,一种是生产企业的销售人员将产品销售给经营公司或医疗机构,公司按销售业绩给予奖励。另一种则是生产企业外部人员以经营公司的名义用现金从生产企业或销售人员手中购得药品后,直接发往业务单位,再将生产企业的增值税底票发往经营公司入账,通过经营公司开票至销售对象,并向经营公司缴纳一定的费用。第二种形式就是所谓的“挂靠”、“走票”。从节约营运、销售成本上分析,药品从厂家直接发往终端,既减少了物流及中间环节,也节约了一定成本。但从行为上分析,“挂靠”、“走票”过程中,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均违反了药品管理相关法规,药品销售人员的行为实际上属于无证经营行为。从结果上分析,此种销售形式使药品质量难以得到保证,也给售假者提供了可乘之机。  

稽查内容详解  

一般来说,“挂靠”、“走票”经营者主要销售单品种或少数品种,不做普药,药品是从厂家通过寄递渠道发往医疗机构的,在药品外包装上有寄递单。执法人员发现上述情况后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调查。

一查资金流:1.在生产企业检查时应留意药品生产企业哪批药品发往医疗机构,其货款由谁支付;核查药品经营企业是否支付货款,有无购销合同。事实上,通过“挂靠”、“走票”形式销售的药品一般是由销售人员购买的,物权属于销售人员而非药品经营公司。有些违法经营人员辩称经营公司委托其进行采购,此时还应查看委托书范围是否确有采购权限。

2.在经营公司检查药品销售人员与该公司的资金活动情况。经营公司的药品销售员一般通过公司领取工资并按销售额提取奖励,并且应有具体的绩效考核办法。如果检查发现,药品经营公司扣除部分费用后连同药品成本一起返还销售人员,这说明药品物权实属销售人员。

在稽查实践中可采用“倒查法”:先查终端的货款流向,再查业务员提取的货款是否上交入账,最后查经营公司与生产厂家是否有此批药品的资金往来。如有需要,还可以核查生产企业销售此批药品的资金情况。

二查物流:1.通过寄递渠道查药品流向,是经过药品经营公司,还是直接发往医院或药品销售人员,并查具体批号、数量、厂家等信息;2.查经营公司此批药品的入库验收记录及销售发货记录,并核对批号、数量、厂家等信息;3.查生产企业发货记录、医疗机构验收记录,并核对时间、数量、批号等内容。

三查人员情况:药品经营公司的业务员除持有委托书之外,还应有人员花名册。根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企业还应有培训记录与档案。如果经营公司没有上述材料,则进一步说明经营公司只是为销售人员提供委托书等材料。  

核查三步走  

第一步,调取医疗机构的药品发票、清单、验收记录、业务员委托书、企业证照,与经营企业核实,如不符,则对案件及时进行定性;如相符,还应核对每批产品的批号、数量、销售具体时间等,如发现问题,可进一步开展核查工作。

第二步,核查业务员名册、培训、工资及业务结算情况。

第三步,核查经营企业从生产厂家或上一级公司购货、资金流动情况。

一般情况下,通过以上核查基本能够锁定证据,如果还有疑点,还可核查厂家或上一级公司的产品销售情况。如果所有证据均说明药品经营公司为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经营药品提供资质证明文件或票据等便利条件,药品生产企业知道或应当知道他人从事无证经营药品行为而为其提供药品,那么,就可以将药品销售人员的行为定性为无证经营药品。  

加强源头监管  

目前,不少假劣药品正是通过“挂靠”、“走票”渠道流入正规医疗机构的。笔者认为,若要杜绝此类违法行为,还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大监管力度。

一是进一步加强药品生产企业监管。要求药品生产企业严格按照质量管理规范生产销售药品,严禁将药品销售给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个人,不得为其提供委托书等资质材料。

二是严格规范药品经营企业的经营行为。对药品经营公司的业务人员备案登记,核实身份,防止“挂名”业务员,加大对经营公司药品购进验收入库信息真伪的核实力度。

三是强化医疗机构的自我保护能力。药监执法人员应向医疗机构普及常见药品违法行为知识,要求医疗机构如发现药品、票据不能一起到院或者药品发货地与经营公司地址不符等情况,应进一步核实,并及时报告药监部门。

四是加大查处力度。对药品销售人员以“挂靠”、“走票”形式从事药品经营活动的行为,严格按无证经营查处,销售假药或金额较大,触犯刑法的,一律移送司法部门处理;对医疗机构,如由于把关不严而存在责任,按从无证渠道购进药品处理;对药品经营公司则移交当地药监部门,按照为他人以本企业名义经营药品提供资质证明文件或者票据等便利条件处理;对药品生产企业,移交当地药监部门,以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从事无证经营药品行为而为其提供药品处理。

相关<<<  

查处挂靠、走票  

1.时间观念。执法人员在涉药单位发现违法线索之后,要及时调取有关证照、票据、记录等,以固定证据。一边安排人员外调核查,一边则继续在涉药单位佯查。这样做的理由是,涉药单位与供货商往往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他们会在检查后第一时间通知当事人,如此则可能为进一步取证带来难度。

2.争取配合。由于药品监督是属地管理,外调时一定要争取当地药监部门的支持。核查时要以当地药监部门为核心,在企业调查时做好“盯防”工作,主动参与实地核查。

3.注意保密。外调工作一定要注意保密,一旦让当事人知情,将给取证工作带来极大影响。在与当地药监部门沟通联系时,也尽量不要透露核查单位的信息。

4.加大力度。此类案件看似简单,实际取证较为困难,一定要形成较为完整的证据链才能定案。一有疏忽,就有可能给当事人以弥补或销毁证据的可乘之机。

5.注意变相“挂靠”。有些正规药品经营企业的业务员利用为公司送货的便利条件,将正规产品换掉后,私下弄来假货或利润较大的产品,伪造同等价格的清单,将产品销售给业务单位。此种情况更应引起重视。 

作者:柴明红

Tags:药品经营 销售人员 药品物流

责任编辑:陈竹轩

图片新闻
中国医药联盟是中国具有高度知名度和影响力的医药在线组织,是医药在线交流平台的创造者,是医药在线服务的领跑者
Copyright © 2003-2017 中国医药联盟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