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走票”企业购进医械如何处理
【案情回顾】
近日,某基层药监部门在开展无菌和植入类医疗器械专项检查中发现,甲医疗器械公司经营的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器是浙江省A医疗器械公司生产的,甲医疗器械也声称自己是从A公司采购的,并提供了与A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质保协议、A公司销售员的身份证复印件、A公司法人委托书以及A公司的发货单据等。但检查人员发现,给甲企业开具发票的却是江西B铝管厂,甲企业的购物款也是支付给B厂的。经进一步核查,检查人员确认,甲企业销售的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器确是A公司生产的,也是A公司发货给甲企业的,但出于税收等方面的考虑,A公司在开具票据时,使用了B厂的发票,而且A公司与B厂的法人代表为同一人。A公司持有《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是合法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其生产的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器也持有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是合法的医疗器械产品。但B厂无《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也无《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
【处理意见】
对这个案例的处理,执法人员产生了三种分歧:
第一种:A公司过错
从现有的证据看,甲企业销售的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器,的确是A公司生产的,甲企业的确是从A公司购入的。虽然A公司开具的是B厂的发票,但那是A公司的过错,与甲企业无关,因此甲企业的行为并无不妥,不应受到处罚。
第二种:购进渠道不明
甲企业与A公司签订了购销合同、质保协议等文件,但给其开具发票的却是B厂,甲企业的购物款也支付给了B厂。因此,无法判断甲企业销售的产品是从哪家企业购进的。对于购进渠道不明的经营行为,法律法规无具体的规定,因此,甲企业的经营行为虽然不妥,但不应对其进行处罚。
第三种:甲企业过错
甲企业虽然与A公司签有购销合同、质保协议等文件,但给其开具发票的却是B厂,甲企业的购物款也是支付给B厂的,因此,可以认定甲企业是从B厂购入货物的。但B厂无《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也无《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对甲企业的行为应定性为从无《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企业购进医疗器械,按《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给予处理。
【案件解析】
如何判断产品购进渠道?
判断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产品的购进渠道,应依据合同、发货凭证、发票等证据,当这些证据构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时,我们就能准确地做出判断。但如果这些证据不能构成证据链甚至是互相矛盾时,应依据什么来判断企业产品的购进渠道呢?
笔者认为,发票和支付货款是一个重要的判断标准。当证据不能构成证据链甚至是互相矛盾时,发票开具单位和接收货款单位就是企业产品的购进单位。本案中,甲企业虽然与A公司签订有购销合同、质保协议等,但给甲企业开具发票的是B厂,甲企业的货款也是支付给B厂的,由此可以判断,甲企业是从B厂购进医疗器械的,而B厂无《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和《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因此,笔者认为第三种意见是正确的,甲企业的行为应定性为从无《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购进医疗器械,按《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给予处理。
A公司与甲企业均应受罚
这是一起典型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走票”行为。这种行为,危害极大,不仅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逃避了监管部门的日常监管,也为假劣医疗器械流入市场提供了渠道,应予严惩。但是本案中从当地监管部门来说,只对甲企业有管辖权,至于对A、B公司如何处理,从目前医疗器械监管法规来看,并无明确规定。
另一方面,甲企业明知B厂无《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和《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还接受了B厂的发票,并向其支付了货款。因此,甲企业肯定有过错,理应承担责任。
责任编辑:中国医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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