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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假劣药,多家药企被罚!

2016-05-11 14:10 点击:

核心提示:5月9日,广西省南宁市食药监局发布《2016年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截止2016年5月6日)》,共曝光38宗行政处罚案件。其中,涉及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共有28宗,共计18家药企被行政处罚,大部分为生产销售假劣药。

5月9日,广西省南宁市食药监局发布《2016年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截止2016年5月6日)》,共曝光38宗行政处罚案件。其中,涉及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共有28宗,共计18家药企被行政处罚,大部分为生产销售假劣药。

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均属于国家重点打击的犯罪行为,因此按照刑事处罚。生产、销售假药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生产、销售假药,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

根据《药品管理法》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的,处罚包括有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撤销药品批文,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甚至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等处罚。

中药饮片问题频频出现

在查看南宁食药监局公布的28宗涉药行政处罚案件,大部分是与中药饮片有关。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难道说中药饮片在监管方面存在漏洞?

此前,据某地食药监局稽查专员称,在中药饮片假案中,有的企业购买药渣回来制假再流回市场,有的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有的一半真一半假,这给侦查取证、定性和处罚都带来难度。

作为中药产业链的中间环节,中药饮片在“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这中药产业的三大支柱中,处于承上启下的关键地位。

一方面可由上游的中药材直接加工而成,作为药剂配方服用或直接服用,另一方面可作为原料加工成中成药,流入下游销售终端。而近年来,中药饮片质量低下几乎成为“通病”,生产工艺落后、低价竞争等诸多因素一直制约着饮片的流通。

中药饮片来源于天然植物,品种多、质量影响因素复杂。长期以来,我国各地中药饮片执行标准并不完全统一,在炮制规格和炮制方法上甚至差别甚大。标准的缺失和不完善给监管带来难题。

此前,中国中医科学院教授肖永庆直言,“中药饮片质量问题频发的症结在于管理”。不过,从CFDA公布的2015年全国收回GMP证书的数据来看,中药饮片企业已经过了一轮大洗牌。

从今年“飞行检查”中被收回GMP证书的情况来看,可以发现,中药饮片仍是重灾区。有些企业过了GMP认证后,在短期利益以及侥幸心理之下,还是会按照原来的方式生产来节省成本。

在业内专家看来,中药饮片企业要发展,需要推动整个产业链的发展,从而塑造高品质的品牌,推动整个行业的良性竞争。

附:南宁市食药监局行政处罚案件(涉药部分)

1、广西方略药业集团有限公司:生产劣药葡萄糖酸亚铁糖浆案

广西方略药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19日至2015年1月4日期间生产的批号为1412012(规格:10ml:0.30g)的葡萄糖酸亚铁糖浆,于2015年1月24日至2月3日期间生产的批号为1501022(规格:10ml:0.30g)的葡萄糖酸亚铁糖浆,经检验,其检验结果均为:1、【性状】项检验结果“为淡黄棕色的浓厚液体,带有少许絮状沉淀,摇匀溶液显浑浊”与“应为淡黄棕色澄清的浓厚液体,带调味剂的芳香,味酸甜”的标准规定不符,不符合规定;2、【检查】项“溶液的澄清度”的标准规定为“应澄清”,其检验结果为“不符合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第(六)项的规定,上述葡萄糖酸亚铁糖浆按劣药论处。上述药品已进行销售产生了违法所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2、广西迪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1)生产劣药康尔心胶囊案

广西迪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3日至2015年5月18日期间生产的康尔心胶囊(批号:150501),经检验,检验项目【含量测定】检验结果为0.6mg/粒与标准规定“本品每粒含三七和人参以三七皂苷R1(C47H80O18)、人参皂苷Rg1(C42H72O14)、人参皂苷Rb1(C54H92O23)的总量计,不得少于4.0mg”不符,其检验结果为“不符合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上述康尔心胶囊为劣药。该公司在生产上述批次的康尔心胶囊时未按照《中国药典》(2010年版)第三增补本中康尔心胶囊的检验标准对【含量测定】项进行检测。上述药品已进行销售产生了违法所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及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警告、没收违法生产的药品和违法所得、罚款。

(2)未按规定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案

2015年8月19日,经我局监督检查发现,广西迪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存在片剂车间内正在生产的整粒总混间、制粒车间、糖衣间无生产状态标识和上一批清场合格标识,物料无标签标识,卫生状况较差等未按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组织生产的行为。我局于2015年9月29日和2015年11月10日,在对广西迪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进行2次复查,发现广西迪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仍存在正在生产的片剂车间无生产状态标识和上一批清场合格标识,物料无标签标识等未按规定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情况,构成了未按照规定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行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罚款。

3、广西太华医药有限公司

(1)销售劣药中药饮片川芎案

广西太华医药有限公司于2014年8月12日从广西玉林参宝堂中药饮片有限公司购进的中药饮片川芎(广西玉林参宝堂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生产,批号:14062901,规格:0.5kg/袋),经检验【含量测定】按干燥品计算,含阿魏酸(C10H10O4)不得少于0.10%,检验结果为0.08%,不符合规定,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该药品为劣药。上述药品已进行销售产生了违法所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2、销售劣药中药饮片黄柏案

广西太华医药有限公司公司于2014年9月24日从广西玉林参宝堂中药饮片有限公司购进的中药饮片黄柏(广西玉林参宝堂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生产,批号:14062801,规格:0.5kg/袋),经检验,【含量测定】项“小檗碱”按干燥品计算,含小檗碱以盐酸小檗碱(C20H17NO4·HC1)计,不得少于3.0%,检验结果为1.3%,不符合规定;按干燥品计算,含黄柏碱以盐酸黄柏碱(C20H23NO4·HCl)标准规定不得少于0.34%,检验结果为0.21%,不符合规定,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该药品为劣药。上述药品已进行销售产生了违法所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4、广西南宁仁众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假药中药饮片山药案

广西南宁仁众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7月18日至2015年7月22日期间生产的中药饮片山药(批号:150701)经检验,其结果【性状】项按标准规定“应呈类圆形的厚片。表面类白色或淡黄白色,质脆,易折断,断面类白色,富粉性”,检验结果“呈椭圆形的斜切片,表面类白色,可见未除净的淡棕黄色的栓皮,质脆,易折断,断面类白色,凹凸不平,具不规则网状纹理,富粉性,不符合规定”;【鉴别】项(1)薄层色谱,按标准规定“应具淀粉粒、针晶束、导管”,检验结果“具淀粉粒、针晶束、导管、石细胞群,不符合规定”,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上述药品为假药。上述药品已进行销售产生了违法所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5、广西万宝堂药业有限公司:生产假药干姜粉、艾叶粉、妇科1号方、外用2号方案

广西万宝堂药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4日将中药饮片干姜(批号:20150702)和中药饮片艾叶(批号:20150702)进行打粉混合并包装,生产“妇科1号方”;于2015年7月2日将中药饮片蒲黄(批号:20150702)和中药饮片玄明粉(批号:20150702)进行混合并包装,生产“外用2号方”;于2015年5月7日生产的批号为1505110中药饮片干姜粉、于2015年4月12日至2015年4月13日生产批号为1504240的中药饮片艾叶粉,上述药品均未获得相关药品监管部门批准,未取得相应的批准文号,产品也未进行出厂检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第(二)项的规定,上述药品按假药论处。“妇科1号方”和“外用2号方”未产生违法所得,干姜粉、艾叶粉已进行销售产生了违法所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处以没收违法生产的药品、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6、广西广明制药有限公司:生产假药银黄片案

广西广明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银黄片(批号:150501),经检验,【检查】项“山银花”按标准规定“供试品色谱中应不得呈现与灰毡毛忍冬皂苷乙对照品色谱峰保留时间相对应的色谱峰”,检验结果“供试品色谱中呈现与灰毡毛忍冬皂苷乙对照品色谱峰保留时间相对应的色谱峰”,不符合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为假药。上述药品已进行销售产生了违法所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生产的药品、罚款。

7、广西南宁桂和堂中药制药有限公司:生产假药中药饮片山药案

广西南宁桂和堂中药制药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22日生产的山药(批号:140901),经检验,【性状】项检验标准为“应呈类圆形的厚片。表面类白色或淡黄白色,质脆,易折断,断面类白色,富粉性”。其检验结果为“呈类圆形的厚片。表面可见未除净的淡棕黄色和棕褐色的栓皮,质脆,易折断,断面类白色,富粉性”,不符合规定;【鉴别】项 (1)“显微特征”检验标准为“应具淀粉粒、针晶束、导管等显微特征”。其检验结果为“具淀粉粒、针晶束、导管、石细胞及石细胞群的显微特征”,不符合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上述药品为假药。上述批次药品已进行销售产生了违法所得。该公司未按照《中国药典》2010年版第一部的要求对所生产的中药饮片山药进行全项检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及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8、广西南宁市仁众药业有限责任公司

(1)生产劣药中药饮片白芍、蒲黄案

广西南宁市仁众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7月9日生产的中药饮片白芍(批号:150701),经检验,【含量测定】项按标准规定“按干燥品计算,含芍药苷(C23H28O11)不得少于1.2%”,检验结果为0.3%,不符合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上述药品为劣药;广西南宁市仁众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4月10日生产的中药饮片蒲黄(批号:150401),经检验,【检查】项下“杂质”按标准规定“不得过10.0%”,检验结果为“14.8%”,不符合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第(六)项的规定,上述药品按劣药论处。【含量测定】项按标准规定“按干燥品计算,含异鼠李素-3-0-新橙皮苷(C28H32O16)和香蒲新苷(C34H42O20)的总量不得少于0.50%”,检验结果为“0.21%”,不符合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上述药品为劣药。综合以上,广西南宁市仁众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中药饮片蒲黄(批号:150401)为劣药。上述批次药品已进行销售产生了违法所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2)生产假药中药饮片白附子、川乌、姜半夏案

广西南宁市仁众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11月份至2015年7月份之间从玉林市中药材专业市场采购中药饮片成品白附子、川乌、姜半夏,在该公司成品仓库自行分装后未进行成品出厂前检验即进行销售到下游各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第(二)项“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的,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按假药论处”的规定,广西南宁市仁众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中药饮片白附子、川乌、姜半夏按假药论处。上述药品已进行销售产生了违法所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3)生产劣药中药饮片红花案

广西南宁市仁众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7月6日生产的红花(批号:150701),经检验,[检查]“柠檬黄、胭脂红、金橙II、酸性红73”项下:(1)在与柠檬黄对照试剂色谱斑点相应的位置上,显相同颜色的斑点[标准规定:在与金橙II、酸性红73、柠檬黄和胭脂红对照试剂色谱斑点相应的位置上,不得显相同颜色的斑点];(2)出现与柠檬黄对照试剂色谱保留时间相同的色谱峰。采用二极管阵列检测器比较相应色谱峰的紫外-可见吸收光谱,吸收光谱相同[标准规定:应不得出现与柠檬黄对照试剂色谱保留时间相同的色谱峰。若出现保留时间相同的色谱峰,则采用二极管阵列检测器比较相应色谱峰的紫外-可见吸收光谱,吸收光谱应不同],检验结论:本品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药品检验补充检验方法和检验项目批准件(批准件编号:2013007)检验,检出柠檬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上述药品按劣药论处。上述批次药品已进行销售,产生了违法所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9、南宁生源中药饮片有限责任公司

(1)生产劣药中药饮片朱砂案

南宁生源中药饮片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7月3日生产的朱砂(批号:150701),经检验,结果【性状】项为粒状集合体,呈颗粒状。鲜红色,条痕红色,具光泽,体重,质脆,粉末状者有闪烁的光泽,气微,味淡(标准规定:应为朱红色极细粉末,体轻,以手指撮之无粒状物,以磁铁吸之,无铁末。气微,味淡),不符合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第(六)项的规定,上述药品按劣药论处;【含量测定】项“硫化汞”的含量为96.3%(标准规定:含硫化汞(HgS)不得少于98.0%),不符合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上述药品为劣药;综上,上述药品判定为劣药。上述批次药品已进行销售产生了违法所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2)生产劣药紫草案

南宁生源中药饮片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3月19日生产的紫草(批号:150301),经检验,[含量测定] 项“羟基萘醌总色素”检验结果为“0.41%”(标准规定:本品含羟基萘醌总色素以左旋紫草素(C16H1605)不得少于0.80%),不符合标准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上述批号的药品紫草为劣药。上述批次药品已进行销售,产生了违法所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3)生产假药中药饮片延胡索案

南宁生源中药饮片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4月11日生产的中药饮片延胡索(批号:150401),经检验,【检查】项“薄层色谱”检验结果为“供试品色谱中,在与金胺O对照试剂色谱相应的位置上,显相同颜色的斑点(标准规定:供试品色谱中,在与金胺O对照试剂色谱相应的位置上,不得显相同颜色的斑点),不符合规定”;“液相色谱”检验结果为“供试品色谱中,出现与金胺O对照试剂色谱主峰保留时间相同的色谱峰(标准规定:供试品色谱中,不得出现与金胺O对照试剂色谱主峰保留时间相同的色谱峰),不符合规定”。根据上述检验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上述药品为假药。【性状】项检验结果为“大部分样品具标准规定的性状特征;另有部分样品切面棕褐色至深褐色,不具蜡样光泽,味不苦(标准规定:应呈不规则的圆形厚片。外表皮黄色或黄褐色,有不规则细皱纹。切面黄色,角质样,具蜡样光泽。气微,味苦),不符合规定”;【鉴别】项“显微鉴别”检验结果为“检出标准规定的显微特征;另还检出草酸钙针晶等非标准规定的显微特征,不符合规定”。根据上述检验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上述药品为假药。综上,上述中药饮片延胡索为假药。上述批次药品已进行销售,产生了违法所得。该公司按照《中国药典》2010年版第一部的检验要求对上述药品进行了【成品性状】、【鉴别】[(1)]、【检查】(水分、总灰分)、【浸出物】等部分项目的检验,但未按照《中国药典》2010年版第一部的检验要求对上述药品进行【鉴别】[(2)]、【含量测定】项检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10、广西中医药大学制药厂:未按规定实施GMP规范组织要品生产案

广西中医药大学制药厂持有效的《药品生产许可证》和《药品GMP证书》期间,用于生产药品复方扶芳藤合剂、扶芳参芪口服液的制剂车间,于2015年3月9日发生火灾,火灾烧毁该制剂车间配料工段的洁净间及相关物品。火灾过后该厂对被烧毁的车间进行重建,更换了洁净间的浓配罐,但该厂并未按相关程序申报我局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局药品主管部门批准,在未获得批准的情况下于2015年5月18日自行恢复生产。并于2015年5月18日至6月4日共生产了复方扶芳藤合剂8个批次(批号:20150501-20150508),2015年5月21日至6月4日共生产了扶芳参芪口服液3个批次(批号:20150501-20150503)。该厂没有将上述批次药品的成品留样贮存在经过批准的留样室,而是存放在该厂质量保证部办公室。构成了未按照规定实施GMP规范组织生产药品及未按照注册批准的贮存条件贮存留样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警告。

11、南宁启升医药有限责任公司:销售劣药中药饮片白芍案

南宁启升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4月30日购进白芍(批号:20150201),经检验,结果【含量测定】项含芍药苷(C23H28O11)为0.4%(标准规定:按干燥品计算,含芍药苷(C23H28O11)不得少于1.2%),结果不符合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上述药品为劣药。上述批次药品已进行销售,产生了违法所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处以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12、广西康全医药有限责任公司:销售劣药中药饮片荷叶、制何首乌、白附片、川楝子、制草乌、决明子案

广西康全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8月至2014年11月购进中药饮片制何首乌、荷叶、川楝子、制草乌、决明子、白附片,其中制何首乌(批号:140901),经检验,【含量测定】项“二苯乙烯苷”标准规定“按干燥品计算,含2,3,5,4'-四羟基二苯乙烯-2-0-β-D葡萄糖苷(C20H22O9)不得少于0.70%”,结果为0.04%,不符合规定;“游离蒽醌”标准规定“按干燥品计算,含游离蒽醌以大黄素(C15H10O5)和大黄素甲醚(C16H12O5)的总量计,不得少于0.10%”,结果为小于0.01%,不符合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该药品为劣药。中药饮片荷叶(批号:140901),经检验【含量测定】项标准规定“按干燥品计算,含荷叶碱(C19H21NO2)不得少于0.070%”,结果为0.031%,不符合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该药品为劣药。中药饮片川楝子(批号:140701),经检验,【含量测定】项标准规定“按干燥品计算,含川楝素(C30H38O11)应为0.060%~0.20%”,检验结果为0.036%,不符合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 该药品为劣药。中药饮片制草乌(批号:140801),经检验,按标准规定【水分】项“不得过12.0%”,检验结果为13.7%,不符合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第(六)项的规定,按劣药论处;按标准规定【含量测定】项“按干燥品计算,含苯甲酰乌头碱(C32H45NO10)、苯甲酰次乌头碱(C31H43NO9)及苯甲酰新乌头原碱(C31H43NO10)的总量应为0.020%~0.070%”,检验结果0.133%,不符合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该药品为劣药。中药饮片决明子(批号:140901),经检验,按标准规定【含量测定】项大黄酚“按干燥品计算,含大黄酚(C15H10O4)不得少于0.20%”,检验结果为0.06%,不符合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 该药品为劣药。中药饮片白附片(批号:140902),经检验,按标准规定【检查】项双酯型生物碱“含双酯型生物碱新乌头碱(C33H45NO11)、次乌头碱(C33H45NO10)和乌头碱(C34H47NO11)的总量应计,不得过0.020%”,检验结果为0.033%,不符合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第(六)项的规定,该药品按劣药论处。上述批次药品已进行销售,产生了违法所得。

依据《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一条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

13、广西同济医药集团有限公司:销售劣药中药饮片(白附片、荷叶、决明子)案

广西同济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至2014年11月购进的中药饮片白附片(批号:140902)经检验,其【检查】项“双酯型生物碱”,按标准规定“含双酯型生物碱新乌头碱(C33H45NO11)、次乌头碱(C33H45NO10)和乌头碱(C34H47NO11)的总量计,不得超过0.020%”,检验结果“0.033%”不符合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第(六)项的规定,该药品按劣药论处。中药饮片荷叶(批号:140901)经检验,其【含量测定】项,按标准规定“按干燥品计算,含荷叶碱(C19H21NO2)不得少于0.070%”,检验结果“0.031%”不符合规定;中药饮片决明子(批号:140901)经检验,其【含量测定】项,按标准规定“按干燥品计算,含大黄酚(C15H10O4)不得少于0.20%”,检验结果“0.06%”不符合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上述2种药品为劣药。上述批次药品已进行销售,产生了违法所得。

依据《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一条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

14、广西南宁朝阳大药房连锁有限责任公司

(1)销售劣药葡萄糖酸亚铁糖浆案

广西南宁朝阳大药房连锁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3月19日购进的葡萄糖酸亚铁糖浆(批号:1412012、规格:10ml×10支/盒),经两次检验其检验结果均为:1、【性状】项检验结果“为淡黄棕色的浓厚液体,带有少许絮状沉淀,摇匀溶液显浑浊”与“应为淡黄棕色澄清的浓厚液体,带调味剂的芳香,味酸甜”的标准规定不符,不符合规定;2、【检查】项“溶液的澄清度”的标准规定为“应澄清”,其检验结果为“不符合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第(六)项的规定,上述药品为劣药。上述批次药品已进行销售,产生了违法所得。该公司未违反《药品管理法》和《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并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的上述葡萄糖酸亚铁糖浆是劣药,没收违法所得,免除其他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一条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

(2)销售劣药中药饮片首乌藤、川楝子案

广西南宁朝阳大药房连锁有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9月9日至11月13日购进的首乌藤(批号:20140801),经检验,其结果【含量测定】项按标准规定应为“按干燥品计算,含2,3,5,4’-四羟基二苯乙烯-2-O-β-D-葡萄糖苷(C20H22O9)不得少于0.20%”,而其检验结果为“0.10%,不符合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上述药品为劣药。于2014年8月9日至9月29日购进的川楝子(批号:140701),经检验其结果【含量测定】项按标准规定应为“按干燥品计算,含川楝素(C30H38O11)应为0.060%~0.20%”,而其检验结果为“0.036%,不符合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上述药品为劣药。上述批次药品已进行销售,产生了违法所得。该公司未违反《药品管理法》和《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并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的上述中药饮片首乌藤、川楝子是劣药,没收违法所得,免除其他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一条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

15、南宁市百和药业连锁有限责任公司:销售假药风湿关节炎片案

南宁市百和药业连锁有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3月10日、2014年4月9日、2014年4月16日购进风湿关节炎片(批号:20130902,规格:12片×2板/盒)经检验,检验结果【检查】项下“松香酸”标准规定为“供试品色谱中,在与松香酸对照试剂保留时间相应的位置不得出现相同的色谱峰。若出现,在210~260nm波长范围内的紫外吸收光谱应不相同;若吸收光谱相同,且该色谱峰的面积值大于11-羰基-β乳香酸参照溶液色谱峰的峰面积值,则视为阳性检出”。其检验结果为“检出与松香酸对照相应的色谱峰,最大吸收一致,且峰面积大于11-羰基-β乳香酸的峰面积,阳性检出,不符合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上述药品为假药。上述批次药品已进行销售,产生了违法所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16、广西一心医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1)销售劣药葡萄糖酸亚铁糖浆案

广西一心医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2月7日购进葡萄糖酸亚铁糖浆(批号:1412012,规格:10ml:0.30g)经检验,检验项目:1、【性状】项标准规定:“应为淡黄棕色澄清的浓厚液体,带调味剂的芳香,味酸甜”,检验结果“为淡黄棕色的浓厚液体,带有少许絮状沉淀,摇匀溶液显浑浊”,不符合规定;2、【检查】项下“溶液的澄清度”的标准规定为“应澄清”,其检验结果为“不符合规定”。复检报告(报告编号:YP2015CJ0315-FY)显示,检验项目:1、【性状】项标准规定:为淡黄棕色澄清的浓厚液,检验结果:为淡黄棕色的浓厚液体,有少许絮状沉淀,摇匀后溶液显浑浊,不符合规定;【检查】项下“溶液的澄清度”的标准规定为“应符合规定”,其检验结果为“不符合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第(六)项的规定,上述批次的药品按劣药论处。上述批次药品已进行销售,产生了违法所得。该公司未违反《药品管理法》和《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并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的上述葡萄糖酸亚铁糖浆是劣药,没收违法所得,免除其他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一条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

(2)销售假药龟甲胶、鹿角胶案

广西一心医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5月13日、2014年7月8日、2014年7月31日购进的龟甲胶(批号:131124),于2014年7月22日、2014年7月23日、2014年7月31日购进的鹿角胶(批号:140325),经检验,其结果【检查】项均检出“牛皮源成分”,不符合“不得检出牛皮源成分”的标准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上述药品判定为假药。上述批次药品已进行销售,产生了违法所得。该公司未违反《药品管理法》和《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并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的上述龟甲胶、鹿角胶是假药,没收违法所得,免除其他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一条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

(3)销售劣药首乌藤、川楝子案

广西一心医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9月9日、2014年9月19日、2014年10月31日、2014年11月13日、2014年12月15日购进的首乌藤(批号:20140801,规格:0.25kg/袋),经检验,【含量测定】项检验结果:0.10%(标准规定:按干燥品计算,含2,3,5,4’-四羟基二苯乙烯-2-0-β-D-葡萄糖苷(C20H22O9)不得少于0.20%),不符合规定;于2014年8月1日、2014年9月10日、2014年9月17日、2014年9月29日、2014年10月22日购进的川楝子(批号:140701,规格:0.25kg/袋),经检验,【含量测定】项检验结果:0.036%(标准规定:按干燥瓶计算,含川楝素(C30H38O11)应为0.060%-20.0%),不符合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上述批次的药品为劣药。上述批次药品已进行销售,产生了违法所得。该公司未违反《药品管理法》和《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并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的上述首乌藤、川楝子是劣药,没收违法所得,免除其他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一条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

17、广西源芝堂医药有限公司

(1)销售劣药中药饮片白术、荷叶、制何首乌案

广西源芝堂医药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10日至2014年9月26日购进的白术(批号:140803),经检验,结果【检查】项“二氧化硫残留量”标准规定“不得过400mg/kg”,检验结果为560mg/kg,不符合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第(六)项的规定,上述药品按劣药论处。于2014年10月11日和2014年10月20日购进的荷叶(批号:140901),经检验,其结果【含量测定】项,按标准规定“按干燥品计算,含荷叶碱(C19H21NO2)不得少于0.070%”,检查结果“0.031%”,不符合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上述药品为劣药。于2014年10月11日至2014年11月18日购进的制何首乌(批号:140901),经检验,其检验结果【含量测定】项“二苯乙烯苷”标准规定“按干燥品计算,含2,3,5,4'-四羟基二苯乙烯-2-0-β-D葡萄糖苷(C20H22O9)不得少于0.70%”,结果为0.04%,不符合规定;“游离蒽醌”标准规定“按干燥品计算,含游离蒽醌以大黄素(C15H10O5)和大黄素甲醚(C16H12O5)的总量计,不得少于0.10%”,结果为小于0.01%,不符合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上述药品为劣药。上述批次药品已进行销售,产生了违法所得。该公司未违反《药品管理法》和《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并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的上述中药饮片白术、荷叶、制何首乌是劣药,没收违法所得,免除其他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一条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

(2)销售劣药金钱草颗粒案

广西源芝堂医药有限公司于2014年6月4日购进的金钱草颗粒(批号:734533、生产单位:重庆科瑞东和制药有限责任公司),经检验,检验项目【含量测定】项下“标准规定:每袋含金钱草以槲皮素(C15H10O7)与山柰素(C15H10O6)的总量计,不得少于0.8mg;检验结果为0.39mg/袋”,不符合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上述药品为劣药。上述批次药品已进行销售,产生了违法所得。该公司未违反《药品管理法》和《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并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的上述金钱草颗粒是劣药,没收违法所得,免除其他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一条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

18、广西健之佳药店连锁有限公司:销售劣药中药饮片荷叶案

广西健之佳药店连锁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13日购进的中药饮片荷叶(批号:140901),经检验,其【含量测定】项检验结果为0.031%[标准规定:按干燥品计算,含荷叶喊(C19H21NO2)不得少于0.070%],不符合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上述批次药品为劣药。上述批次药品已进行销售,产生了违法所得。该公司未违反《药品管理法》和《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并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的上述中药饮片荷叶是劣药,没收违法所得,免除其他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一条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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