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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会销行业七大新动向

2011-08-10 16:45 来源:中国医药营销联盟 作者:査钢我要评论 (0) 点击:

核心提示:企业在磕磕碰碰的2010年,没有得到“明确希望”,行业内迷茫之风一直存在。

动向一:会销行业的进一步洗牌

新公布的《保健食品监督管理条例(草案)》已经公示了很长时间,业内一片沸沸扬扬。中国保健协相关负责人和一些会销大佬,不止一次地在一起讨论过这个问题,而大家除了表明自己的意见外,始终也没有一个确定的结论。

企业在磕磕碰碰的2010年,没有得到“明确希望”,行业内迷茫之风一直存在。一些小型企业很早就通过速战速决的方式进行了转向,促销和买赠行业屡见不鲜,一些把握不住发展方向的新入行企业(特指那些眼热于会销利润的传统企业)也选择了部分撤场。这一年来,会销企业的数量萎缩得历害,仿佛处于黎明前的黑暗时期。

可以预测,在2011年,会销公司还将进一步锐减,一些没有模式和产品的“流动会销公司”基本上会退出市场,而这也将为行业自律减少了很多阻力。

动向二:会销产品淡化保健食品色彩

由国家药监局起草的新《保健食品监督管理条例》第26条规定:“禁止以举办健康讲座、会议等方式销售保健食品”。虽然现在仍是社会公示阶段,条例也三易其稿,广泛接受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但在过去的一年,会销公司都在有意地在销售上回避“保健食品”这个名词,这并不是因为产品本身,而是因为在这个敏感时期,找不出一个更好的销售理由。然而,会销企业选择回避的态度终究不是一个好办法,保健食品不能在会销中“生存”是没有道理的。

有资料表明,一部分会销公司选择了医疗仪器类产品,这种情况在广东市场尤为多,这样既可以不去碰“雷区”,又能维持公司发展。

可以预测,在2011年,医疗仪器产品将成为销售主流,传统的会销产品(三高类产品)会逐渐退出市场,转向高科技的产品和服务会越来越多,非保健食品类产品在会销行业中将会大受欢迎。

动向三:行业内出台共同的公约

虽然这一年里业内争议不断,但会销行业毕竟关系到上万家企业和上百万从业人员的生存,所以会销大佬们在很多方面都做着积极的努力。

可以预测,在2011年,在进行了一年多的行业内的自然发展后,那是的市场环境应当适合发布一个行业宣言书,以明确会销的前景和方向。国家没有表态要禁止会销模式,只是说需要规范和整顿,所以行业里应当有一个统一的自律公约,如主动说明邀会方式、宣销用语、售后服务、消费者投诉等方面规定,主动迎合新时期市场需求和模式变革,而行业中的大佬们要主动发挥领导品牌的作用。

动向四:会销行业大行学习热

会销是阳春白雪,还是下里巴人?一直以来,会销是比不了直销的,虽然有消费者贬低直销的“西服革履”,但不能否认正是直销职业化的坚持,逐渐让人改变了对直销的看法。同样,要改变社会对会销行业和会销人的认识,需要会销从业者自身的努力。

随着中国老百姓生活水平的提高,对保健品的需求越来越多,整个保健行业也蓬勃发展起来。特别是近10年,可以说是中国保健行业发展的黄金时期,但发展的过程中,由于行业准入门槛较低,导致行业众多从业人员素质都偏低,这其中包含许多白手起家、企业发展到一定规模的行业领头人。

可以预测,2011年服务营销市场领袖层面的高端学习活动会越来越多,会销人的自我学习和提升的愿望将得到一定程度的解决,一是学习应对当前的行业危机,二是明确未来该何去何从。

动向五:一些地方肯定会出台地方细则

各地方政府,特别是出现倍受关注的会销负面新闻的地区,当地政府一定会约束会销的发展,制定更加详细的法规,如不得销售虚假产品、不得随意虚高价格、不得任意夸大宣传和承诺疗效、不得以大量购货或集资等方式套骗顾客钱财等,而在查处执法方面也会有硬性规定。

虽然这些负面问题都是极个别的市场行为,并不会影响正规会销公司的销售,但是地方细则的出台,目的就是要表明地方政府的态度,而这对于会销行业的整体推广是不利的,因为会带来一定的社会舆论影响力,但目前还没有一个好的改进方法。

动向六:模式新尝试

媒体通过调查发现,一些所谓的会销公司连公司的办公地点都没有,只是借宾馆会议室这种隐蔽的地点进行销售,而这种销售方式让政府的相关部门很难监管,其所带来的后续负面效应会让消费者觉得会销邀请开会是潜意识的“不合法”,因而受到排斥。

无店面模式连直销都不允许经营,会销就更不可能了。所以,一些会销公司会尝试店面与会场相结合的方式,让服务走点进社区,开设专卖店经营,在会场以健康教育和专家讲堂为主,实行在店面的产品销售。虽然以前也有这种营销方式,但影响力都不大。可以预测在,2010年将会有更多的会销企业会采用这种方式加快圈地跑马,以抢占遗留下来的市场份额。

动向七;《保健食品监督管理条例》政策正式发布

2011年国家药监局颁布的《保健食品监督管理条例》将正式出台。其中“用会议营销的方式销售保健品不对”这一点可能会有所改动,并且诠释的范围将更加广泛。

《保健食品监督管理条例》只是国家药监局对保健品的立法管理,不是主要针地会销行业的。由于流通领域管理是国家工商部门的执法范围,但工商部门的执法范围又无法针对会议营销立法规,这就产生了一个矛盾。

笔者个人认为,条例采用的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简单作法,这会导致条例又要面临修改的问题,因此不排除有类似《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的备案说明规定,如加强和市场“申报制度”和“准入制度”等要求在部分地区试点。

Tags:大新 动向 年会 行业 2011

责任编辑:露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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