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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行业竞争的“里程碑”

2012-08-17 09:03 来源:医药经济报 作者:史万奎 点击:

核心提示: 《药品物流服务规范》作为推荐性国家标准,虽然不具备强制性的法律意义,但作为药品物流的专属标准,将对药品物流、乃至医药流通行业的竞争格局发生重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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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药品物流服务规范》作为推荐性国家标准,虽然不具备强制性的法律意义,但作为药品物流的专属标准,将对药品物流、乃至医药流通行业的竞争格局发生重大影响。

药品物流作为商品流通的一个分支,长期以来,在海、陆、空不同交通工具的协同配合下,将服务延伸到祖国的大江南北。随着社会需求的提高,国家GSP、GMP等相关强制性法律文件的不断健全,传统的药品物流作业模式中存在的问题便显露出来,比如GSP法律文件涵盖了药品流通全过程,但在现实中,一盒药品从厂家出来,往往先坐火车、再坐汽车,从邮局到机场,甚至可能挤在挎包中,风霜雨雪,最后才到达诊所医生的柜台上;至于在被患者使用之前有多少时间、多少环节处于GSP规范的盲区和无规范状态之下,不得而知。

再如各地药品招投标过程中,尤其是有关药品配送资格的招投标标准制定中,不仅将药品采购、分销等经营行为和仓储、配送等物流行为混为一谈,甚至在配送中明确规定不能转配送;但同时国家也在主张大力发展药品第三方物流,倡导提升药品流通效率和降低物流成本,两者如何协调发展是个问题。

不论是在药品纵向物流过程中暴露的问题,还是在政策法规层面出现的相互矛盾的现象,其根本原因主要在于药品物流的快速发展与相关规制滞后的不协调,一个是专业化发展的要求,一个是含混不清的态度。

从概念到标准,当药品物流这一业态存在若干含混不清时,专业化发展的欲望必然在各地政府出台的政策中不被重视。同时,另一方面,由于需求使然,在海、陆、空、山、村、野的很多地方,药品在规范与非规范过程中穿行;不仅安全存在隐患,对规范的从业者来说也不公平。

总之,药品物流服务方面独立的国家标准不仅大有必要,且有里程碑式的意义。

通读了《规范》全文,笔者感觉在为药品物流“正名”、“正身”方面还不够解渴,因为它毕竟是一个推荐性标准,“正名”、“正身”也不应该是它的使命。即使如此,还是应该说,药品物流标准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其内容并没有脱离既往相关法律框架,甚至仅局限一推荐性标准,但是,其毕竟从药品流通大框架中被独立出来。这一现实意义等于物流有了一面旗帜,可以作为一种力量,有可能、有机会为药品流通竞争环境的改善提供推动力。

首先,有利于国家关于药品物流强制性法律文件的制定出台。这种文件或将从法律意义上强制终止不规范的药品物流现象,间接支持合乎药品物流规范标准的企业,提供业务增量。

其次,可以为各地政府在进行药品配送商遴选标准制定时提供理论和标准依据;甚至可能会重新界定药品供应商竞标主体和配送商主体。如此,则将推动医药流通企业的商业职能定位和专业化发展的历程。

其三,为真正的专业化药品第三方物流企业的发展提供空间。目前,想做专业化第三方药品物流配送商基本上没门儿。独立的药品物流标准出台后,各地配送商资格招投标遴选纬度改变,第三方物流必然发展。

其四,从行业竞争格局的角度看,专业化是一个值得深思的话题,这里用问题做个引子:一个综合性医药商业公司,物流费用如果是4%,而另一家专业药品物流公司不用2%就能提供满意的服务,这家综合性商业公司的药品物流业务还有必要做吗?

至于行业所期望的降低药品流通成本、提升规模化优势、整合资源、信息化、国际化、有效监管等等美好愿望,都有机会因药品物流在行业地位上的独立,在不久的将来,而获得里程碑式的突破。

Tags:药品物流 医药流通 药品招投

责任编辑:中国医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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