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医药营销 > 药店经营

发现同行用保健品冒充药品该不该告知顾客?

2010-05-10 00:00 来源:中国医药报 我要评论 (0) 点击:

核心提示:发现同行用保健品冒充药品该不该告知顾客?

副标题#e#

事件回放:

某市药监部门刚刚在全市开展了一次针对非药品冒充药品的专项整治行动。这天,药店来了个要买脑心舒口服液的中年男子,但不巧的是,他点名要的这种牌子的脑心舒刚刚卖完,店员小王为了不耽误顾客用药,便主动让他到其他药店看看。没过多长时间,那个中年男子又回来了,并且从包里拿出了两盒药让小王给看看。原来,他在别的药店也没有买到那种牌子的药,那家药店的店员便给他推荐了一盒安神补脑液和一盒六味地黄丸。小王发现那盒“安神补脑液”是一种冒用了药品名称,批准文号是食字号的保健食品。小王有点儿犯难——告诉顾客实情,怕得罪同行;不以实相告,怕患者用的不是药品,耽误治病,对不起自己的良心。读者朋友,如果您遇到这种情况,会怎样处理?

真是不巧,这种药我们刚卖完。要不您到别的药店看看。

你们这儿有××牌脑心舒吗?

这盒药分明是保健食品,告诉他实情,怕得罪同行;不告诉他,耽误了患者治病,对不起自己的良心……

这是我刚才在别的药店买的,麻烦你帮我看看。

观点一:以实相告

告知顾客真相并请其咨询药师

河南省新安县食品药品监管局  杜新杰

面对这种场景,小王可以这样做:告诉顾客他购买的“安神补脑液”是冒用了药品名称,批准文号是食字号的保健食品,这种情况属于非药品冒充药品。并举例将非药品冒充药品的几种情形向顾客耐心解释,告知顾客食品不能代替药品,但对适宜人群有一定的保健作用。顾客购买时一定要认真查看产品包装和说明书,分清是食品还是药品,只有包装上注明有“国药准字”的产品,才是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批准的药品。同时,请驻店药师向顾客推荐与“脑心舒口服液”具有相似功能并注明有“国药准字”的OTC药品,供顾客选择。等顾客离开后,小王可以将这种情况反映给当地药监部门。这样,既不耽误患者治病,又配合了药监部门的工作,维护了药品市场秩序。

得罪同行事小  耽误患者治病事大

广东省深圳市文华医药有限公司  胡文良

如果我遇到这种情况,我会告诉顾客实情,毕竟得罪同行事小,耽误患者治病事大。小王应告诉顾客,批准文号是食字号的“安神补脑液”是不能治病的,保健食品只能用于平时日常保健,治疗疾病必须使用药品。并应建议顾客再去别的药店看看有没有药准字号的“安神补脑液”或去医院看医生。同时向药监部门举报销售批准文号是食字号的“安神补脑液”的药店,请药监部门对顶风作案的药店从严、从重处理。

如实告知顾客真相

河南洛阳明康药业有限公司  王献波

每个药店店员都肩负着为顾客提供科学用药服务的使命,不管该顾客是否在自己药店消费,如实向其告知药学知识是店员义不容辞的责任。因此,小王应该告知顾客:“您所购的产品并非药品,而是保健食品。请谨慎对症用药!”尽管是一个友善的提醒,对患者来说却事关健康。同时,小王还可以向顾客介绍一些区分药品和非药品的常识,提高消费者的药品认知能力,从而降低消费者陷入消费误区的几率。这样会更有利于药店良好形象的树立,赢得顾客尊重。

观点二:向顾客普及用药知识

积极宣传药品安全知识

江苏省扬州市仪征食品药品监管局  陈晶

“非药品冒充药品”在市场上流通,不仅严重扰乱了药品生产和经营的正常秩序,而且还侵害了消费者的利益,给公众用药留下安全隐患。笔者以为,净化药品市场、维护药品市场稳定、保障人民用药安全人人有责!本人若遇到该场景中的情况,不仅会当场向消费者宣传“食字号”、“健字号”、“消字号”、“妆字号”等非药品的相关知识及“非药品冒充药品”的危害,帮助消费者提高辨别能力,同时会向当地药监部门举报不良药店以“非药品冒充药品”的违法经营行为,积极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权和健康权。

[1]   

上一页 1 2 3 4 下一页 单页阅读

Tags:同行 保健品 冒充 药品 药店

已有0人参与

联盟会员评论

用户名: 快速登录
图片新闻
中国医药联盟是中国具有高度知名度和影响力的医药在线组织,是医药在线交流平台的创造者,是医药在线服务的领跑者
Copyright © 2003-2017 中国医药联盟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