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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店不能想开就开”

2011-09-19 14:06 来源:马鞍山新闻网 我要评论 (0) 点击:

核心提示:为加强对新开办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的监督管理,促进药店的合理布局,方便群众购药。日前,马鞍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台了《关于印发开办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验收实施标准及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的通知》。

为加强对新开办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的监督管理,促进药店的合理布局,方便群众购药。日前,马鞍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台了《关于印发开办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验收实施标准及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的通知》。

据了解,此次规定将鼓励马鞍山市零售(连锁)药店到县以下乡镇和广大农村开办,农村开办药品零售(连锁)药店无距离限制,方便农村群众用药。鼓励发展药品企业规模经营,凡马鞍山市辖区内一个自然人名下已经开办有8家药品零售企业的,如有意收购和兼并其他单体零售药店将给予办理企业负责人的变更手续。马鞍山市城区、当涂县城城区和乡镇所在地新设置药店应与周边已开办药品零售企业必须保持100米以上间距;市区及当涂县城所在地零售连锁企业门店经营处方药的处方审核人员必须是注册到本单位的执业药师。农村设置药店必须配有药士(含药士、中药士)以上职称的技术人员。

通知规定,新开办药店必须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的要求,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卫生环境。市区新开办药店营业面积(使用面积)不得少于100平方米,当涂县城所在地新开办药店营业面积(使用面积)不得少于60平方米,乡镇所在地开办药店不得少于40平方米(使用面积)。市区、当涂县城新开办的药店,必须达到药品分类管理的要求,不符合药品分类管理条件的,不得审核批准开办。药店的负责人应经省辖市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药事法规培训考核合格;能严格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无不良行为纪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经营必须备有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范围内,能够满足当地消费者需要的药品,并能保证24小时供应。

Tags:药店 药品经营 药品零售

责任编辑:露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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