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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降价令如何不“空”降(下)

2012-01-17 09:18 来源:医药经济报 作者:胡颖廉我要评论 (0) 点击:

核心提示:上期,笔者从政策制定环节对药价问题做了阐述,本期再从流通招标等环节加以解释。  

 清华大学中国应急管理研究基地研究员、国家行政学院社会和文化教研部博士 胡颖廉

上期,笔者从政策制定环节对药价问题做了阐述,本期再从流通招标等环节加以解释。  

定价环节“被俘虏”  

除了地方政府对经济增长指标的追求之外,药企也有相当的动力希望获得单独定价资格,以避免“降价令”对利润的冲击。而实现单独定价,新药才更有资格,这显然不是“公关”一下就能做到的。

企业、监管部门和物价部门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在一定程度上拉升了定价环节的交易成本。制药企业对产品的安全性、有效性掌握充足的信息,但要在单独定价中掌握主动,则有可能隐藏一些信息。尽管国家发改委在定价环节逐步引入成本价格调查、专家评审等手段,但由于医药产业本身高度专业性的特点,使得定价环节在某种程度上“被俘虏”,从而导致了化学成分相似而商标名不同的药品在市场上差价巨大。

经验调查也证实了这一论断。目前,“药价虚高”主要表现为大中城市医疗服务机构的医疗费用高涨,尤其是处方药价格偏高。处方药中,又以抗生素和抗感染类药物滥用问题最为突出。在高价处方药中,外资企业的产品占据了大部分,并在历次“降价令”中获得了单独定价的权利。虽然现在这种权利有逐步减弱的趋势,但外企的实力依然不容忽视,内地医药市场的争夺战依然激烈。  

流通招标环节高成本  

药品流通和招标环节产生的交易成本,也是“降价令”失灵的重要因素。

公立医院主导着我国医疗服务市场的供应端,并占据药品销售市场总额的大半壁江山。作为公立医疗机构的主管机构,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招标包括入围、确标、处方三个环节,在实际操作中,只有入围环节由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掌握。由于同一药品往往有多家企业生产,医院确标和医师的处方,就直接影响到实际招标结果。

“降价令”在扭曲的招标体系下成为一个不可信的承诺,招标结果的不确定性使得企业不敢或不情愿生产降价目录中的药品。15%顺价加成的上限额迫使医院偏好高价药,进而获得高利润和高回扣。不论是医药代表、医院主管领导、药剂科室还是拥有处方权的医生,都能够影响临床用药,疏通这些环节需要花费成本,“降价令”调控下的药品很难覆盖这些额外成本,因此,企业的理性选择只能是部分停止生产降价目录上的药品,否则就要承担“死标”的巨大风险。在这方面,国家相关部门的政策扶持力度应该更大一些。  

不失灵的药  

中国药品市场的利益相关者主要包括生产企业、流通企业、医疗机构、患者、商业保险公司、社保经办机构和各级(各类)政府部门。与发达国家相比,中国医疗服务市场的第三方购买机制尚不健全,商业保险公司与社保部门的谈判能力不强,政府依然担负着控制药品价格的主要责任。

“降价令”代表了主管部门良好的政策意愿。然而,制度是一个不断完善的过程,阶段性的设计缺陷将放大信息不对称、激励不相容的负面影响,被拉升的各种隐性交易成本,使得药品降价这一良好的意愿频频“空”降。

“药品降价令”如何才能不失灵?我们可以从降低隐性交易成本的机制设计入手。具体包括:第一,将药品价格指数作为省级行政机关绩效考核的指标之一,从而保持中央与地方具有一致的激励;第二,进一步提高新药审评标准,缩小单独定价范围,继续鼓励真正意义上的新药研发;第三,加大新药审评和单独定价的透明度,降低这一过程中的信息获取成本;第四,以制度的形式明确社会和民众对信息的剩余控制权,防止定价部门“被俘虏”;第五,主管部门指定基本临床处方用药生产企业,并确保其销售渠道及合理利润,使“薄利多销”成为可信的承诺。

制度有一个不断完善的过程,阶段性的设计缺陷会在一定程度上放大信息不对称、激励不相容的负面影响,被拉升的各种隐性交易成本使得药品降价这一良好的意愿频频“空”降。“降价令”如何才不失灵?可以从降低隐性交易成本的机制设计入手。 

Tags:流通招标 医药产业 药品市场 流通招标

责任编辑:露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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