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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化类药品降价:风暴前奏?

2012-06-01 10:42 来源:中国药店 作者:王军 点击:

核心提示:3月27日,国家发改委发布的《关于调整消化类等药品价格及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规定,从5月1日起53个品种、300多种剂型规格的消化系统类药品最高零售限价平均下调17%,其中高价药品平均降幅22%。

消化系统用药的此次调价幅度并不算大,但因其使用广泛,故影响程度或会更深 

对于消化类药品降价,市场反应总体冷淡。但有观点认为,背后所隐藏的信息,或将引来新一轮大规模的降价风暴。

3月27日,国家发改委发布的《关于调整消化类等药品价格及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规定,从5月1日起53个品种、300多种剂型规格的消化系统类药品最高零售限价平均下调17%,其中高价药品平均降幅22%。

对于本次降价,市场反应总体冷淡,多方人士认为本次降价将淹没在一系列药品价格调控政策的潮水中。

但是,也有分析人士认为,本次降价背后隐藏着重要信息,或将引来新一轮大规模降价风暴。“首先,消化系统用药是零售药店和医院市场的主要药品品类,影响面广;其次,发布时间恰逢医保目录药品价格调整政策行将发布之际,很可能成为医保目录药品调价的前奏;第三,发布降价令的同时,国家配套出台了针对药企可能出现的‘换包装’、‘换规格’等应对措施相关的监控举措。”

降价力度似小实大?

官方说法认为本次降价幅度平均为17%,但有观点认为实际降价幅度较高。“降幅范围2%~66%,集中降幅区间为10%~35%。”该人士指出,“其中有129个品规的药品曾经被发改委进行过价格调整,主要发生在发改委于2007年5月公布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制定吡喹酮等260种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

该人士还将此次降价目录中的每一个品规和近期的招标价格进行了比对,其中145个品规具有近期中标信息,其中63个品规(约占43%)的药品最高限价已经低于近期的中标价。换言之,此次降价政策将影响这63个品规药品的生产企业未来的收入和盈利能力。

从《通知》附表的单独定价药品最高零售限价看,受二次调价影响,主攻医院市场的合资或外资原研药生产企业将受到较大冲击。如中美史克的西咪替丁注射剂的最高零售限价为12.2元,并且要求2013年5月1日起降为8.7元。面临类似二次下调的还有阿斯利康的奥美拉唑注射剂、葛兰素史克的昂丹司琼注射剂以及宁波市天衡制药的格拉司琼注射剂。(参看下表)

另外,约50%的品种均备注“*”,意即:其它规格按差比价规则计算,这意味着本次调价涉及的品种规格,不仅限于《通知》附表所列,调整对象会大为延伸。

《药品差比价规则》由发改委于2011年11月17日发布,并规定于2012年1月1日起执行,监管核心在于“同成分药品必须同价”,并制定了一系列详细的差比价规律。例如:某化学药品,代表品为0.5克的片剂,最高限价2元钱,那么其不同剂型、规格、包装的价格都以2元为基准价,根据不同比值计算其相应定价。据业内人士计算,该比值定价最高为1.7,改头换面变相涨价的现象由此会得到有效抑制。鉴于此,差比价规则被行业人士视为“国家在药品降价问题上打出的一记重拳”。

有分析认为,差比价规则在《通知》中使用,既体现了国家系列降价政策的延续性,也表明本次降价力度远比想象大得多。

暗潮汹涌?

与此前历次降价一脉相承,消化类常见药品均受到调整,但部分单独定价药的降幅较小,单独定价药和仿制药之间的价格差距扩大,符合国家鼓励原研的政策方向。例如,奥美拉唑40mg 注射剂原研厂家阿斯利康的价格为122元,降幅为14%;首仿药奥赛康的价格为70.5元,降幅为25.7%;通用药物的价格为38元,降幅为 40%。

同时,大多数企业认为,本次降价对普药企业影响不大。“对于统一定价的通用药品,由于市场竞争激烈,大多数产品的实际中标价均远低于最高零售价格,本次降价只是将价格指向更符合实际的市场价,而且市场对于本次降价早有预期。”这是导致降价未能引起市场强烈反应的主要原因。

但是有知情人透露,该次降价很可能是“医保目录药品调价”的前奏。

酝酿中的医保目录药品调价政策因与企业利益息息相关而备受行业关注,尤其是涉及大品类——消化系统用药的价格调整,更令药企感到如芒在背。

统计显示,2010年中国消化系统用药年销售额达600亿元,约占药品销售的16.5%。无论是零售市场还是医院市场,消化系统用药的销售量和销售额都保持强劲的增长势头,随着新医改的进一步深化,作为常用药的消化系统用药市场总量将会不断扩大。

《通知》提前对消化类药品进行调价,被部分业内人士视作医保目录药品调价的开场。据了解,医保目录药品调价对象还将涉及抗肿瘤药、免疫调剂类药物和血液制品三大类。

事实上,作为企业的一种通用手段,品种进入医保目录前往往采取突击涨价的措施以提高目录定价。此次调价后的药品价格虽然未能显著低于省级招标的中标价,却可视为对于前期各省招标降价的一种“确认”,并为下一轮省级招标降价确定价格上限,防止部分产品在进入医保前突击涨价。

更令药企感到棘手的是与《通知》前后出台的《关于加强药品出厂价格调查和监测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调查和监测通知》)。

《调查和监测通知》规定,自 2012年9月1日起,对于零售环节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药品,经营者应将自主确定的药品最小零售单位含税出厂价格,按规定格式和要求报送至国家发改委指定的药品价格信息系统。从2013年起,还应在每年4月30日前报送上一年度的最低、最高和平均出厂价格及年销售收入和数量等。出厂价格由药品生产企业报送,口岸价格也可由境外生产企业授权的国内经营企业报送。

有业内人士分析指出,每逢降价措施出台,行业总会出现通过换包装、换规格等行为进行变通的企业行为,《调查和监测通知》的出台是针对企业这一“迂回战术”的截断,表明政府贯彻药品降价路线的决心。

结合此前发改委发布的《药品差比价规则》,药品生产企业似乎越来越难回避一系列政府主导的药品降价政策。

Tags:消化类 药品降价

责任编辑:陈竹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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